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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平潭一酒店被关停

来源:平潭支队 作者:防火监督科 综合指导科 时间:2024-02-21 11:3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2月19日,平潭消防救援支队监督员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平潭璞悦酒店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但已在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申请人需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做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予以许可后方可营业。”针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支队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该酒店停止营业并处罚款,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同时,消防监督员结合当前全国火灾事故案例,对场所经营业主进行督促提醒,指出消防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强调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场所负责人表示一定会认真负起责任,保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隐患问题,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且做好日常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全力根除火患,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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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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